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2349號
- 原告
-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成
- 被告
- 蘇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萬2,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經本院於115年6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1,02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已於115年6月23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未繳納上訴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