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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郭宇傑
  •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 當事人
    黃孟婷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黃孟婷 被 上訴人 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以114年度桃簡字第3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6 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住所,復經10日即114年6月19日發生 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收文收狀查詢單在卷可稽,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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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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