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安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甄洳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
被告
郭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