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31號
- 原告
- 安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甄洳
- 訴訟代理人
- 陳雅萍律師
- 被告
- 郭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