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46號
- 原告
- 築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健峰
- 訴訟代理人
- 徐卓漢
- 被告
- 宋照評
- 訴訟代理人
- 陳翠萍
簡維克律師
何嘉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