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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72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昌明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被告
陳聰朗即邑繪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依其與被告間採購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定金並給付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311,158元,而依系爭契約第12條約定:「本合約如有修改,應由雙方協議為之,雙方如因本合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5頁),是兩造已合意就系爭契約所生之訴訟,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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