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 原告
-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鶴騰
- 訴訟代理人
- 閻道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尤文粲律師
- 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周宛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6日宣示判決,惟本件仍有若干事項尚待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