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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芃瑀

原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被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李仲翔律師

周宛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8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1月6日宣示判決,惟本件仍有若干事項尚待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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