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鶴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無 20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0年10月31日 114年3月9日 (3+130/365) 6% 40萬2739.73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40萬2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