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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5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黃芃瑀

上訴人
即原告
靖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鶴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泓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5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萬27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5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1 本金 無     200萬元 2 利息 200萬元 110年10月31日 114年3月9日 (3+130/365) 6% 40萬2739.73元 小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240萬2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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