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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田志傑
被告
黑之羽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未完成清算)
兼法定代理人
張蔡瓊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蔡明龍(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蔡松霖(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蔡秋芳(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蔡金娥(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蔡金杏(即蔡陳秀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繼承人為「蔡金娥」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陳秀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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