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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63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廖承剛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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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光勇即勇霈茶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冠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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