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李嘉祥、柴佩瓏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法人、高承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被 告 高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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