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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柴佩瓏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法人高承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被 告 高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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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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