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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告
生活居家裝修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柴佩瓏
被告
高承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0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查被告高承洋未合法送達,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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