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
    王子鳴

  • 當事人
    張清安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760號 原 告 張清安 被 告 璟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潘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事實理由、請求權基礎 及請求之一貫性陳述,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或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 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欄所載為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等語。惟查,起訴狀並未記載本件事實理由,故無從知悉原告請求20萬元之原因事實,且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為何,是本件原告所欲主張之事實理由、請求權基礎均未載,本院無從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則依上開說明,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郭宴慈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