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
- 原告
- 温文雄
- 被告
- 紘儀生命禮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冠承
- 被告
- 喬依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所為之移轉管轄,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4年度桃簡字第8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