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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珍

  • 原告
    康復華
  • 被告
    銳寧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字第906號 原 告 康復華 被 告 銳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經查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390萬元,其中250萬元自民國113 年12月25日起;其中2,000萬元自114年3月25日起;其中65萬元 自114年1月23日起;其中75萬元自114年2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15萬1,252 元(債權金額2,390萬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5月15日之利息25萬1,2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4萬3,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390萬元 1 利息 250萬元 113年12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142/365) 6% 5萬8,356.16元 2 利息 2,000萬元 114年3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52/365) 6% 17萬958.9元 3 利息 65萬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5月15日 (113/365) 6% 1萬2,073.97元 4 利息 75萬元 114年2月25日 114年5月15日 (80/365) 6% 9,863.01元 小計 25萬1,252.04元 合計 2,415萬1,25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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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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