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簡聲字第16號
- 聲 請 人
-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豐達
- 相 對 人
- 新翰實業有限公司
- 特別代理人
- 周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周昇輝」之記載,應更正為「周偉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