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05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休斯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紀周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健全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83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468,000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7日止之利息833元=468,8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