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49號
- 原告
- 玉山數位理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博文
- 被告
- 呂錦昌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1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