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52號
- 原告
- 賴重達即勝凱汽車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間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桃司簡調字第176號受理在案,嗣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調解不成立並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原告並於同年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之要件相符,是依上開規定,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