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郭宇傑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彥興、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 告 李彥興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豪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0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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