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08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告
李彥興
被告
有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豪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彥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2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