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郭俊德
- 法定代理人黃賀明
- 原告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張祐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進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萬9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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