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陳愷璘
- 法定代理人蔡伯龍
-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憲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5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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