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廖承剛
- 法定代理人宋雲飛
- 原告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雲飛 上列原告與被告汪瀞(原名:汪乃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27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5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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