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170號
- 原告
- 大和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暐衡
- 訴訟代理人
- 魏薇律師
魏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冠緯、游美月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8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690元(計算式:3,190元-500元=2,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