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 原告
- 戴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芝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95,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12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芝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該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95,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95,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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