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林宇凡
- 原告邱春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邱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方行國際禮賓租賃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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