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55號
- 原告
- 吳美球
- 原告
- 趙宥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瑀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玟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晏維、大和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1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25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晏維、大和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1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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