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鼎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偉強
- 被告
-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義
- 被告
-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正忠
- 法定代理人
- 共 同 林世典
- 訴訟代理人
- 吳昱萱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95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