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55號
- 原告
- 劉祐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4,004元(含請求金額1,740,000元加計算至具狀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26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740,000元 114年2月13日 114年2月26日 (14/365) 6% 4,004.38元 小計 4,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