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台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添地
- 訴訟代理人
- 温珮茹
- 被告
- 泳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弘
- 訴訟代理人
- 陳佩慶律師
沈以軒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泳達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258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