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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高廷瑋

原告
台灣卡多摩嬰童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桐
訴訟代理人
王遠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煒強即普吉島休閒會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5,493元(計算式:請求金額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2月1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4捨5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高廷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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