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36號
- 原告
- 英屬維京群島商旺普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凱強
吳明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鷹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587,960元,及其中87,960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587,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