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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4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四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7,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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