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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王子鳴

原告
張㨗煌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晏瑄
被告
王健義
被告
小伍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秀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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