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 原告
- 張㨗煌
- 訴訟代理人
- 李律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晏瑄
- 被告
- 王健義
- 被告
- 小伍專業淨水科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秀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5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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