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郭宇傑
- 當事人迪歐星車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迪歐星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璽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怡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