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 原告
- 迪歐星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勝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璽石材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