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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給付修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郭宇傑

原告
迪歐星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勝全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勤璽石材工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3,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宇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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