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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張永輝
  •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 原告
    蘇泰嘉
  • 被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05號 原 告 蘇泰嘉 被 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強威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411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 日即民國114年6月4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原告前已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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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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