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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王子鳴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阜康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林朝榮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阜康工程有限公司 林朝榮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對被告的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查本票債權為新臺幣(下同)499萬9,552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 19萬6,79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99萬9,552元 利息 499萬9,552元 114年5月3日 114年7月31日 (90/365) 16% 19萬7,242.6元 合計 519萬6,795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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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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