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07號
- 原告
- 電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國墩
- 訴訟代理人
- 曾志文
- 被告
- 陳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532元(計算式:請求本金加計至視為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6月9日止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