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14號
- 原告
- 順銅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妤榛
- 訴訟代理人
- 王仕為律師
- 被告
- 王穎彥
- 被告
- 王良軒
- 被告
- 王良智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 被告
- 樂懿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宇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4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