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23號
- 原 告
-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桃補字第723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