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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2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愷璘

原 告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博宇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5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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