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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宇凡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99元(加計本金172,382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7月8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72,382元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8日 (13/365) 15% 920.94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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