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林宇凡
-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
-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73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499元(加計本金172,382元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7月8日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楊上毅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 1 利息 172,382元 114年6月26日 114年7月8日 (13/365) 15% 920.94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921元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