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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廖承剛

原 告
聯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長明
訴訟代理人
蘇連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承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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