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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2號

返還訂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愷璘

原告
勁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萬成
訴訟代理人
謝昌明
被告
陳聰朗即邑繪工作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820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11,158元+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662元=312,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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