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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97號

履行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千芙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明蓉
訴訟代理人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凱即柏龍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7,78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4日止之利息11,326元=169,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4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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