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897號
- 原告
- 千芙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明蓉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柏凱即柏龍企業社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114元(計算式:請求金額157,788元+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24日止之利息11,326元=169,1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41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