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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補字第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桃園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
    黃芃瑀

  • 當事人
    柯雅綺即冠合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柯雅綺即冠合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諒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15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元(計算式:6,310元-500元=5,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郭宴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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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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