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桃補字第998號
- 原告
- 好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育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木綠開發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終止租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上開書狀應另提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之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詳。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聲明僅請求安排調解,而未記載具體明確適於強制執行之聲明(可至司法院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參考),是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完整,堪認起訴不合程式。茲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