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小字第79號
- 原告
- 楊輝彥
- 被告
- 張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