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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原小字第7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振嘉

原告
楊輝彥
被告
張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而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住所地係位於花蓮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沛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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