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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建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78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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