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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小字第107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被告
黃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但尚未繳納扣除支付命令程序費用後之裁判費差額。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2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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