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404號
- 原告
- 林汶昇
- 被告
- 簡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22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自本件裁判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素不相識,被告因伊與被告友人曾生嫌隙,故使用其在社群網站「Discord」使用之帳號「.maomaojinling」(下稱系爭Discord帳號),暱稱為「長頸鹿的親戚」、在「巴哈姆特」網站使用之帳號「sw402512」(下稱系爭巴哈帳號),暱稱為「羊羔」,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在上開網站及群組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足以貶抑伊社會人格之言論(下分別稱系爭A言論、系爭B言論,並合稱系爭言論),系爭言論多次提及伊於「巴哈姆特」使用之暱稱「薯妮亞」,亦曾提及伊之個人資料,而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或得以推知所指涉之對象為伊,嚴重傷害伊之名譽權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巴哈帳號為伊所申登,系爭B言論亦為伊所發表,然系爭B言論並未直接提及原告或其使用之網路暱稱「薯妮亞」,他人無法知悉B系爭言論所指為何人,難以認定系爭B言論係針對原告。系爭Discord帳號並非伊所申登及使用,原告並未提供系爭巴哈帳號及系爭Discord帳號之IP進行比對,無法證明上開2帳號之使用者為同一人,且縱認系爭言論皆為伊所發表,因原告曾有網路上發表對女性施暴、騷擾等文章,且原告身為大學生終日於網站人與他人筆戰,系爭言論內「家暴」、「性騷」、「啃老」等內容並非毫無根據,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
㈡原告曾對參與系爭言論之相關人員起訴,然遭法院以判決駁回,該案與本件相似,故亦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請求。另原告起訴之範圍並未明確,起訴狀內容亦存在矛盾,且原告寄送之起訴狀繕本顯有缺頁,請本院給予指正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於「巴哈姆特」申登系爭巴哈帳號,原告於「Discord」、「巴哈姆特」使用之網路暱稱分別為「薯」、「薯妮亞」,系爭Discord帳號曾使用暱稱「長頸鹿的親戚」,在該社群網站曾設有登入連結之公開群組「12.5」(下稱系爭Discord群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發表系爭A言論;系爭巴哈帳號曾使用暱稱「羊羔」,在該網站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發表系爭B言論等情,有旺普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系爭Discord群組對話紀錄截圖、「巴哈姆特」網站截圖在卷可稽(見竹北小調卷第39頁、桃小卷第26至39、47至52頁背面),是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網路上發表足以貶抑其社會人格之系爭言論,且系爭言論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或得以推知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A言論是否為被告所發表?㈡系爭言論所指對象可否特定為原告?㈢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否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言論?㈣被告抗辯原告曾對相關人員起訴然受敗訴判決,故亦應駁回本件原告請求,有無理由?㈤被告抗辯原告有起訴範圍不明確等程序瑕疵,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A言論為被告所發表:
⒈被告雖抗辯原告並無提供系爭巴哈帳號及系爭Discord帳號之IP進行比對,無法證明上開2帳號使用者為同一人,原告提出之系爭Discord群組網頁變更紀錄,亦僅能證明系爭Discord帳號曾使用「毛毛精靈」、「羊羔」、「長頸鹿的親戚 㺢㹢狓」等暱稱,且原告以其曾封鎖系爭Discord帳號,而系爭Discord帳號暱稱「毛毛精靈」曾發表如嘴太兇會被原告黑名單之留言,即認定伊亦為系爭Discord帳號之使用者,僅為原告之主觀憶測云云。然查,依原告提出之系爭Discord群組網頁截圖,可見如將滑鼠游標移至「毛毛精靈」、「羊羔」、「長頸鹿的親戚 㺢㹢狓」等暱稱,即會浮現系爭Discord帳號之名稱「.maomaojinling」,且暱稱「羊羔」、「長頸鹿的親戚」曾在同一時間發表相同言論(見桃小卷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是系爭Discord帳號曾使用「毛毛精靈」、「羊羔」、「長頸鹿的親戚」、「長頸鹿的親戚 㺢㹢狓」等暱稱之事實,首堪認定。
⒉次查,系爭A言論多次提及「啃老」、「家暴」,附表一編號12言論提及「他自己爛被搞傷」(見桃小卷第27至37頁背面)、系爭Discord群組中暱稱「老漢家隔壁的鄰居」及「被老漢堂弟荼毒精神污染發瘋的可憐鄰居」之人並曾發表:「骨折仔怎麼縮起來了???」、「你骨折什麼時候好」、「薯泥是鎖骨斷掉的話代表他完全沒有護身吧」(見桃小卷第32頁背面至第33頁、第34頁背面),與系爭B言論中之「那個斷鎖骨的醜八怪怎麼沒看到」、「他父母有教他啃老嗎,沒有啊 就他骨子個性爛」、「可能他老媽也是被家暴來的」之內容完全相符(見桃小卷第38頁背面至第39頁),再輔以系爭巴哈帳號、系爭Discord帳號皆曾使用「羊羔」之暱稱,及系爭Discord群組中,暱稱「甲霸大熱狗」之人PO出「巴哈姆特」之網頁連結,並發表「今天的薯哥整個精神都回來了 讚」,暱稱「毛毛精靈」之人隨後留言:「他黑單我應該看不到我打啥」、「薯妮亞,嘴太兇會直接黑單裝沒看到」(見桃小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本院綜合審酌上開證據,認系爭A言論亦為被告所發表,被告上開所辯,應不足採。
㈡系爭言論所指對象可特定為原告:被告雖辯以他人無法知悉系爭言論所指為何人,難以認定系爭言論係針對原告云云,然依原告提出之系爭Discord群組對話紀錄,暱稱「被老漢堂弟荼毒精神污染發瘋的可憐鄰居」、「老漢家圈養的熱狗」之人曾發表:「清大柔道社」、「建中高材生清大柔道部大獎練柔道殺烏龜自己跌倒骨折現在怕丟臉在群組爭面子要大家不要嘲笑他」、「話說 薯泥建中制服照 蠻帥的 笑死」、「林○昇ㄎㄎ笑死 我沒有說誰我有符合個資法喔沒有公開姓名」、「汶昇兄邏輯就是有連結可以邀請其他人進來,就算表明這邊群是私人的空間需要審核合適的人才可留下,不合適的人可能要請他離開也不算私人空間」、「那現在這個群組連結也沒了,進來也要過審,汶昇兄你還知恥的話自己退了吧」(見桃小卷第32頁、第39頁背面至第40頁背面、第45頁),上開言論提及原告之學歷、參加之社團甚至本名,搭配系爭言論顯可認系爭言論所指對象為原告,是被告此部分辯詞,亦無足採。
㈢部分系爭言論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言論: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就系爭A言論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3中「學歷又不頂尖,一直逃避找不到工作,最後啃死老父母,現在又像個沒事找事幹的,尬精,看不懂有啥屁用」、編號4至9、11至22、系爭B言論部分,被告以「費宅」、「巨嬰」、「傻X」、「尬精」、「怪咖」、「醜八怪」等言語辱罵原告,並以「你啃老整天哭爸媽」、「學歷又不頂尖,一直逃避找不到工作,最後啃死老父母」、「留學這麼久沒畢業,真的是這塊料嗎」、「可能是真的除了讀書外,啥都沒有」、「當初被物理治療單純是他嘴賤又囂張」、「我們說烏龜殺的時候,薯泥就自己跑出來說是烏龜翹」、「薯泥是不是上課都在旁邊說自己月經來」、「不知道要去女裝房練多久才能長回來,我這麼認真訓練的人被你們講成去社團是為了性騷擾學長,笑死,我操你媽的,幹」、「我覺得牠現實就是這個死人樣」、「腿毛問題真的不大,問題真的是那張臉配死人妖語氣動作」、「智缺能讀到清大,媽的真神奇」、「被退學的怪咖」、「可能她老媽也是被家暴來的」等涉及私德、性傾向、外貌、家庭背景之具體不實事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足使原告在精神及心理上感受到難堪。是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其因此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等語,為可採信。被告雖抗辯系爭言論部分內容並非毫無根據,應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云云,然「啃老」一詞通常指成年、已完成學業且具有謀生能力,卻仍靠父母供養及照顧之人,此部分應僅涉及私德,原告亦非公眾人物,原告是否由父母供養難認為可受公評之事,縱然為可受公評之事,系爭言論中被告明確知情原告為仍在求學階段之學生,依一般社會通念,學生由父母供養應屬正常,然被告及系爭Discord群組中之其他成員卻不斷將「啃老」之詞強加於原告,甚至提及上開與原告是否由其父母供養無關之侵害原告名譽言論,此舉實乃網路霸凌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抗辯,堪難憑採。
⒊至系爭A言論如附表一編號3中「干擾學姊,家暴女友」、編號10言論部分,審酌原告曾於網站上發表「【問題】連續早上5:30私訊學姊100天挑戰!」、曾提及毆打前女友、觀察女生於柔道服內穿著衣物之文章(見桃小卷第66至69頁),已涉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刑法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或有使異性產生不適感受之內容,被告就與此相關之言論,應屬經其查證後所為之事實陳述,縱原告主張有關涉及家暴前女友之文章為當時跟風、玩梗而發表,故與真實不符,依上開判決意旨,亦不能令被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原告雖另主張其發表之私訊學姊僅為帶有玩笑性質之活動,該學姊為網紅,幾天後該學姊亦有回復,其行為並未符合跟騷法之要件云云,然跟騷法亦將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行為定義為該法跟蹤騷擾之行為,依上開原告發表言論之內容,可認原告行為有涉犯跟騷法之可能,被告觀看上開文章後發表原告有性騷行為之言論,依上開判決意旨,亦難認與侵權行為之要件相符。
㈣被告抗辯原告曾對相關人員起訴然受敗訴判決,故亦應駁回本件原告請求,並無理由:被告雖辯以原告曾對相關人員起訴然受敗訴判決,故本件原告請求無理由云云,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5年度基小字第316號判決(下稱他案)為證(見桃小卷第70至74頁),然他案雖為以曾參與討論系爭言論之他人為被告之判決,而與本件有一定之關聯,惟他案之證據及攻防方法與本件並不相同,本院自毋庸受其拘束,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不可採。
㈤被告抗辯原告有起訴範圍不明確等程序瑕疵,亦無理由:
⒈被告雖抗辯原告起訴狀所提之附表,究竟何部分為原告所稱之辱罵、造謠及不實指控原告並未敘明,原告雖請求審理其所提附表之所有語句,然附表內並非所有語句皆有辱罵、造謠及不實指控情形,原告應指明附表內每句話係構成何種起訴意旨所稱情形,否則應認原告未具體表明原因事實,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容存在矛盾云云,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7月2日向原告確認審理範圍為系爭言論(見桃小卷第120頁暨背面),原告並於起訴狀繕本明確表明其遭被告以系爭言論誹謗及辱罵,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即可認定已表明原因事實,而不須達被告所指須指明附表內每句話係構成辱罵、造謠或不實指控之程度,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採。
⒉至被告雖另抗辯原告寄送之起訴狀繕本顯有缺頁,請本院給予指正云云, 然本院業於115年1月19日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桃小卷第7頁),被告並曾於115年2月23日及5月27日聲請閱卷(見桃小卷第11、102頁),而可知悉原告所提出之所有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對被告之訴訟權影響亦屬輕微,併予敘明。
㈥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份、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因發表系爭A言論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3中「學歷又不頂尖,一直逃避找不到工作,最後啃死老父母,現在又像個沒事找事幹的,尬精,看不懂有啥屁用」、編號4至9、11至22、系爭B言論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堪可認定,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以上開不當言詞辱罵原告,發表對原告私德、性傾向、外貌、家庭背景之不實言論,並與多人於社群網站一同發表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此舉應屬網路霸凌,實不可取;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工作情況、經濟狀況(見個資卷)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應屬適當,故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1月20日(見桃小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其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案事實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使用帳號 使用 暱稱 發表言論網站及群組 發表時間 (民國) 發表言論 1 .maomaojinling 長頸鹿的親戚 社群網站「Discord」、 群組「12.5」 112年12月14日7時54分 哭哭哭,整天只知道哭這群組,你啃老整天哭爸媽,我是有一直說嗎 2 112年12月14日7時55分 可憐,沒工作的只知道像個巨嬰一樣,沒邏輯的一直干擾別人 3 112年12月14日7時57分 干擾學姊,家暴女友,學歷又不頂尖,一直逃避找不到工作,最後啃死老父母,現在又像個沒事找事幹的,尬精,看不懂有啥屁用 4 112年12月14日8時10分 婆婆媽媽的講不出重點的費宅 5 112年12月14日8時23分 你自己去找證據好嗎,巨嬰,你爸媽幫你繳這麼多年的網路費是幹麻用的?自己去找啊 6 112年12月14日8時53分 呵呵,傻X,看不懂實際表達啥意思 7 112年12月14日8時54分 或是後來有沒有轉校繼續啃老,沒有人在乎 8 112年12月14日9時6分 留學這麼久沒畢業,真的是這塊料嗎? 9 112年12月14日9時19分 無業啃老泥真的超閒 10 112年12月14日9時31分 每日被性騷的學姊 11 112年12月15日14時6分 看薯妮亞的文,可能是真的除了讀書外,啥都沒有,然後就以讀書為藉口一直啃老 12 112年12月17日23時22分 他自己爛被搞傷,就不斷發文自己的手讀書寫字用,對方欺負他,一直發廢文上去,當初被物理治療單純是他嘴賤又囂張 13 112年12月20日22時31分 我們說烏龜殺的時候,薯泥就自己跑出來說是烏龜翹 14 112年12月20日22時39分 沒事,烏龜翹達人一定不會受傷 15 112年12月20日23時16分 薯泥是不是上課都在旁邊說自己月經來,睡覺打混過去。 16 112年12月20日23時42分 我幹你媽的,我從來沒看過這種腦殘,我們操體能的時候你哪次有跟著練,你有先蹲500的深蹲,做50個伏地挺身?對打的時候還故意烏龜翹讓你打,再在旁邊嘲諷說「你怎麼那麼爛啊」,然後我笑到躺在地上再來哭骨折好痛痛,這絕對是我看過最爛的社員 有夠可悲,我雖然沒有到很刻苦,但也算認真訓練的人了,醫生告訴我軟蛋破掉時,我真的快哭出來,至少三條命不能訓練,之後還要復健,現在我看鏡子,我左邊肌肉已經削下去一大塊,本來我左右胯下就失衡,不知道要去女裝房練多久才能長回來,我這麼認真訓練的人被你們講成去社團是為了性騷擾學長,笑死,我操你媽的,幹,很好,新一篇的堂弟文誕生 17 112年12月23日11時17分 這真不好說,我可不想讓神經病更好拿到槍,想想霸主、12.5、薯妮亞這種歡也有槍有多可怕 18 112年12月23日11時53分 這點薯泥亞是專家,連手都不用,只要醜臉與嘴皮子就夠了 19 112年12月26日1時30分 代表這垃圾人對他好,反而收到的回報更差,打從一開始就應該繼續雞巴他,跟霸主這點一模一樣 20 112年10月23日13時52分 我覺得牠現實就是這個死人樣 21 112年12月25日1時45分 腿毛問題真的不大,問題真的是那張臉配死人妖語氣動作 22 112年12月25日1時54分 智缺能讀到清大,媽的真神奇
附表二
編號 使用帳號 使用 暱稱 發表言論網站及群組 發表時間 (民國) 發表言論 1 sw402512 羊羔 網站「巴哈姆特」 某日22時28分 我們講了你又不會聽,被退學的怪咖 2 113年2月27日23時53分 那個斷鎖骨的醜八怪怎麼沒看到 3 112年11月23日20時54分 他父母有教他啃老嗎,沒有啊 就他骨子個性爛 4 112年11月23日21時8分 可能她老媽也是被家暴來的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