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桃小字第603號
- 原告
- 賴正偉
- 被告
- 陳虹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5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桃小字第6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5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桃園簡易庭115年度桃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