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 聲明異議人
- 宜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宜
- 代理人
- 宋尚賢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章育斌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章育斌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115年度桃簡事聲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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